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张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系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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